1、民间借贷案件
涉嫌犯罪后,被人
民法院判决,不构成
刑事犯罪的,
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
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
涉嫌非法集资等
犯罪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
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
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