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
担保期限届满后,纳税人不
缴纳税费的,经县以
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变卖其财产等
强制措施,清偿
税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
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
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
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
滞纳金同时
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