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
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
出借人和
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
身份证为准);
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
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
纠纷时有所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