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
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
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
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
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
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
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2、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
借贷关系的成立,
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
(2)
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
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