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机关履行
逮捕程序。
检察机关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
案卷材料、
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
办案人员阅卷,
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
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
批捕的决定,制作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
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
违法情况,如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必须纠正,并需要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