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担保人作为
债务人收到法院
支付令后,支付令对担保人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
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
人
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
债权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
诉讼程序,但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
当事人不同意提
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