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
当事人故意造成
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
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
违章行为造成
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
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当事人
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
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