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
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