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
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
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
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
违禁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