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出租房内的物品维修,如果租赁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
出租房屋的
租赁合同中对房屋内的物品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就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2、出租房内的物品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的,承租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是不正常使用损坏的,承租人要承担维修责任,不能维修的,按实际造成损失
赔偿。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条承租⼈按照约定的⽅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百⼀⼗⼆条出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条承租⼈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未履⾏维修义务的,承租⼈可以⾃⾏维修,维修费⽤由出租⼈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使⽤的,应当相应减少租⾦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