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付款的买卖
合同解除条件为:
1、
当事人协商解除或者约定解除;
2、合同因为
不可抗力无法履行;
3、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
4、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催告履行期满后仍然
逾期的。
根据实施的《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
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