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
责任人作出罚款、
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
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
交通肇事者是否
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
民法院定罪
量刑和确定
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
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
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
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
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