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地产抵押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有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
婚姻状况证明;
3.有良好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4.有适当的职业和稳定的
收入来源,并有能力定期
偿还贷款的本息;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不需要任何其他
担保物。
5.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
拆迁规划,有房地产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
产权证和土地权证;
6.有合法有效的房屋龄不满十年的
购房合同,已经或者已经支付了不低于
购房全价30%的首付款;已购买并办理
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偿还一年以上,上述贷款余额不足
抵押房屋价值的60%,抵押房屋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7.
借款人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合同或协议;
8.有
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二、《城市房地产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
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