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
量刑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
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
刑法规定的“
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特别巨大”。
2、《解释》第二条将
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规定了5种情形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
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
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解释》第五条规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
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4、《解释》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
犯罪,为其提供
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
共同犯罪论处。
另外《解释》第四条也明确了可予从宽处罚的情形,规定诈骗
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
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