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诈骗的方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不享有票据权利,该票据一般是无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第十二条以
欺诈、偷盗或者
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伪造、
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
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
汇票、
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
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