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外执行,即对被判处
拘役、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未被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出现法定的不需要或不能在
强制执行的场所执行,而选择在强制执行场所之外的地方执行刑罚。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如下情形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并没有在刑期上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暂予监外执行与刑期并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