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房屋买卖不一定形成诈骗,是否形成诈骗由房屋是否能真实交付来决定。如果被抵押了的房屋,签署
买卖合同之后,并不具有交付给购买方的可能性,那么就极有可能会形成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要求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理解为行为人意图永久地非法掌控他人财产,即行为人虽然与对方当事人
签订合同,但其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如果售
卖房屋的人有房屋的处分权,可以认为其对
购房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售卖方隐瞒与他人签订的抵押协议,那么会构成
民事欺诈,依照我国《
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
刑事责任原则,售卖方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