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
房产公证不存在
有效期的问题,公证已经做出后,只要没有足够的
证据推翻公证,则公证的事项是永久有效的,如果有充分证据推翻公证事项的,则公证自推翻时即失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
债务人愿意接受
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
当事人和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