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减免
抚养费的情形⼦⼥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母⽀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免除⽀付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或者母⽅,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
抚养⼦⼥的⼀⽅⼜能够负担⼤部分⼦⼥⽣活费⽤的,经给付⼀⽅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因
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的⼀⽅
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的⽣活费或者教育费的⼀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或者母⽅,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的⽣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或者⽣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