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给的
彩礼宜认定为赠与,因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应当视为
婚前财产。
2、出现下列情形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且因(2)、(3)项原因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
3、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