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依据
借条提起借贷
诉讼的,原告有举证的责任,被告抗辩已经偿还
欠款并且提供
证据的,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
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