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刑事拘留的情形:1、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拘留:(1)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2、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