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人死亡,其
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没有继承人的,由发包方收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
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
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