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贷纠纷涉及到
刑事犯罪的,人
民法院可以
驳回起诉请求,并且将相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
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
涉嫌非法集资等
犯罪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
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
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
非法集资等犯罪,
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