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具体
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
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
法规定的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
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
盗窃、诈骗、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