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同居双方能就
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法院处理时,对于双方共同积累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如果能证明有份额的,按份额分割。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1、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
债务处理。因
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
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
赡养各自的老人形成的债务为义务的人
个人债务。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2、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
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