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
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
承租人的财产进行
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享有的是承租权。
2、公房承租
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
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
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
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①原承租人的配偶
②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③原承租人的父母
④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