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审理宣告
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涉及
财产分割和子女
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
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
判决书寄送当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使用判决,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
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
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书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