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
放贷款罪与
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
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
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
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既可由过失也可由故意构成,而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本罪与
贷款诈骗罪的区别贷款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