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财产不得
抵押:
1、
土地所有权耕地;
2、宅基地;
3、自留地;
4、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5、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7、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
8、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
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