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
居住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提
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3、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
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
公积金中心认可的
担保方式进行
担保;
6、同意按照本办法及《住房公积金
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7、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视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及不低于房价总额20%的首付款单据;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
土地使用证或原
房屋产权证,建筑
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或决算;
3、购买
二手房,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
契税完税凭证;
4、
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
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建房交款单据、集资建房或
买房协议书;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
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6、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
证人出具的担
保证明及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8、房地产置业
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