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在婚前出全款购买的房子,这属于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2、由一方或双方父母
出资购买的房子。
(1)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
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
个人财产。
(2)由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另外一方名下的,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
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这种情况,无论是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可以认定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3、一方婚前签订
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
还贷。
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予明确界定是个人财产还是
共同财产,通常考虑出资多少,由婚前购房一方取得房屋,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向对方支付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