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
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
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或
离婚证、
法院判决书、
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
离婚未
再婚证明等);
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
工资收入证明等);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
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5、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7、借款人出具的
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或保
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
担保的书面承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
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
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