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
合同签订后,如果
抵押人将
抵押财产转让,对于
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
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
担保,或者要求
债务人及时偿还
债务另一方面,
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
抵押登记,那么,实现
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
2、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
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由此,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
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