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
买房屋并
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其原理就在于婚后房屋
物权的取得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的。
3、因此,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相应地剩余未归还的
债务也为其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