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
离婚时尚未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
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
购房的
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
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
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
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
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
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3、从
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
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
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
承担连带责任,根据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