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
债务有两个以上保
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
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
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乙、丙作为
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
连带责任,你有权向两位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
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最后,要提醒你关于担保中特殊时效的规定。
3、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