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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
1、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
当事人依法对
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
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
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
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
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
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