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后未办理
过户登记的,如果双方对
房屋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房屋
征收补偿应该归买受人,如果双方有争议的,可以
向法院起诉确定房屋所有权,再将征收补偿给
判决书规定的所有权人。
2、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