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1、行政复议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是法律、
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3、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当面
递交申请书的,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
(三)、
(四)、
(五)项和第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
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