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分居是
当事人自行决定的,不需要向任何机关申请。夫妻感情不和
离婚的,有两种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并对孩子
抚养以及
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到民政局
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则选择另一种方式,即
起诉至人
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
孩子抚养权和财产等项目作出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