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
继承。但
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