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
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
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
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3、法律依据:
《
刑法》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