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应当中止执行,待
继承完毕后
恢复执行。
在
执行程序中,如果
申请执行的权利
人死亡,就应当由
继承人继承权利,继续执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执行程序便无须继续。依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直到权利人的继承人出现并且提出申请,法院才恢复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
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
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