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
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从犯,一般应当减少
基准刑的30%~7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1.
抢劫犯罪,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
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五年
有期徒刑。可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抢劫二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根据抢劫次数、抢劫数额和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
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
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
持械抢劫的;
(3)抢劫老人、
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为实施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
家庭成员或者
近亲属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