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特别规定了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
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
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
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效力。
3、在双方上报法院以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诉求来合理的给出裁决方案,在确定双方合同
证据是真实无误的情况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
当事人来说一定要保留好催告对方的通知手续,以免重要材料丢失而延缓判决的进度或者造成双方协商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