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在
立案后一般采用
公告送达的形式
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
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
债务。若法院已经判决
欠款人须立即还钱,那么就会有一个执行期,一般是至3个月,之后法院就可以
强制执行。
二、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
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