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视居住是一种不予
羁押的
刑事强制措施。
2、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情节严重的,人
民法院应当决定
逮捕:
(1)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3)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4)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5)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