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
伪造的
借条、
欠条、合同等债权凭证主张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虚构
债务行为。
2、《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
虚假民事诉讼:
(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
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
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
诉讼,委托
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