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
案件受理费由
上诉人向人
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
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
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二、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
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
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三、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
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